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9民初263号原告秦某,男,农民。被告赵某,女,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秦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周亚萍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朱小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