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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2民初2077号

合肥市姚果调味品有限公司与合肥长江批发市场丁璐货物配载服务部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合肥市姚果调味品有限公司,合肥长江批发市场丁璐货物配载服务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2077号

原告:合肥市姚果调味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法定代表人:姚守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付加梅,安徽杰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长江批发市场丁璐货物配载服务部,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丁璐,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市姚果调味品有限公司诉被合肥长江批发市场丁璐货物配载服务部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市姚果调味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5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市姚果调味品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市姚果调味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70元,减半收取1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辉胜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叶 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