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4民初1346号原告杨子贵。委托代理人孙长林。被告蔄茂一。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子贵与被告蔄茂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子贵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子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5.00元,由原告杨子贵承担。
审判员 尹艳肖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闫行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杨子贵与蔄茂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4民初1346号原告杨子贵。委托代理人孙长林。被告蔄茂一。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子贵与被告蔄茂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子贵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子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5.00元,由原告杨子贵承担。
审判员 尹艳肖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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