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盘法执字第1583号
申请执行人:刘倩,女,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住昆明市盘龙区。
被执行人:袁小雅,女,汉族,广东省韶关市人,住昆明市西山区。上列当事人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盘法民一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确定:
一、被执行人袁小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申请人刘倩代购费人民币109500元及违约金人民币10950元。案件受理费2709元由被执行人袁小雅承担。因被执行人袁小雅逾期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刘倩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对上述案件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袁小雅暂不具备可供执行条件,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的(2015)盘法执字第1583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执行员 莫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何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