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31民初455号原告卢前学,男,汉族,农民。被告苏品权,男,汉族,农民。
原告卢前学诉被告苏品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经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卢前学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前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卢前学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岑廷荣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何虹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