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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三(民)初字第4039号

上海慈和电气有限公司与上海德伴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9-11-01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慈和电气有限公司;上海德伴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三(民)初字第4039号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慈和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张建和。委托代理人徐菁,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翕翊,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德伴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陈友明。委托代理人姜晓慧,上海法知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慈和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德伴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德伴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反诉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洪飞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俊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