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三(民)初字第4039号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慈和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张建和。委托代理人徐菁,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翕翊,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德伴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陈友明。委托代理人姜晓慧,上海法知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慈和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德伴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德伴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反诉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洪飞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俊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