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92民初473号

李某某诉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徐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2民初473号原告李某某,出生于1991年3月15日,汉族。委托代理人袁守昶,中牟县八岗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某某,出生于1988年6月17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虎智霞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董琪瑞

书 记 员 李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