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2民初473号原告李某某,出生于1991年3月15日,汉族。委托代理人袁守昶,中牟县八岗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某某,出生于1988年6月17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虎智霞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董琪瑞
书 记 员 李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