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581民初1495号

路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30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路某某,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81民初1495号原告路某某,女。被告刘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路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路某某负担。

审判员  方瑞红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