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81民初1495号原告路某某,女。被告刘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路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路某某负担。
审判员 方瑞红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珊珊 来自
路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81民初1495号原告路某某,女。被告刘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路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路某某负担。
审判员 方瑞红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