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民申1075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徐国,男,汉族,1957年11月15日出生。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江市支行。
负责人:尤一文,该行行长。一审
被告:同江市街津口赫哲族乡渔业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尤柱,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再审申请人徐国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江市支行、一审被告同江市街津口赫哲族乡渔业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佳民申字第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于2016年2月26日向徐国发出传票,徐国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接受询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徐国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审 判 长 李秀华
代理
审判员 付 峰
代理
审判员 孙立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肖 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