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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4民初714号

柘城县汇慈社区双语幼儿园与金万刚、金万生排除妨害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3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柘城县汇慈社区双语幼儿园,金万刚,金万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4民初714号原告柘城县汇慈社区双语幼儿园。负责人焦桂亭,职务园长。委托代理人赵宇靖,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万刚,男,住柘城县。被告金万生,男,住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柘城县汇慈社区双语幼儿园诉被告金万刚、金万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柘城县汇慈社区双语幼儿园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柘城县汇慈社区双语幼儿园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柘城县汇慈社区双语幼儿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柘城县汇慈社区双语幼儿园负担。

审判员  李雪峰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