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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3民初804号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马某某,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3民初804号原告马某某,女,1984年6月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于某某,男,1987年11月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和好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郑玲玲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洪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