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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2执恢116号

杨先念、王辉申请执行刘海龙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先念,王辉,刘海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2执恢116号申请执行人杨先念。申请执行人王辉。被执行人刘海龙。杨先念、王辉申请执行刘海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已发生效力的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咸中民终字第014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25日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9000元、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案件款9000元,申请人已受偿。剩余案件款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咸中民终字第014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林长江

审 判 员  王 枫

代理

审判员  蒙永庆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袁 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