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2执恢116号申请执行人杨先念。申请执行人王辉。被执行人刘海龙。杨先念、王辉申请执行刘海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已发生效力的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咸中民终字第014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25日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9000元、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案件款9000元,申请人已受偿。剩余案件款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咸中民终字第014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林长江
审 判 员 王 枫
代理
审判员 蒙永庆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袁 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