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民终10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文山,农民。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邢学芝,农民。
上诉人韩文山因与被上诉人邢学芝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2015)高民初字第7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经本院传票传唤,上诉人韩文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韩文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应按撤回上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78.00元,减半收取239.00元,由上诉人韩文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吕桂欣
代理
审判员 沈 峰
代理
审判员 史玉芬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魏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