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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民终1009号

邢学芝与韩文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韩文山,邢学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民终10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文山,农民。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邢学芝,农民。

上诉人韩文山因与被上诉人邢学芝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2015)高民初字第7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经本院传票传唤,上诉人韩文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韩文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应按撤回上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78.00元,减半收取239.00元,由上诉人韩文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吕桂欣

代理

审判员  沈 峰

代理

审判员  史玉芬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魏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