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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3民初1892号

尹永安与于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3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尹永安,于文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3民初1892号原告尹永安,男,出生于1956年9月27日,汉族。被告于文华,男,出生于1966年9月6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永安诉被告于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永安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于文华负担。

审判员  杨树安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佳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