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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官法执字第2210号

杨思玲与云南肃峰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9-05-27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人事争议
当事人
杨思玲;云南肃峰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官法执字第2210号

申请执行人:杨思玲,女,1979年8月26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县。身份证号:******************。

被执行人:云南肃峰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马东俊。关于申请执行人杨思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云南肃峰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纠纷一案,昆明市官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于2015年9月10日作出的官劳人仲字(2015)第17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思玲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5400元,执行费131元(未收)。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云南肃峰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回告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人民法院再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5)官法执字第221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执行员  保俊良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邓谷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