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22执12号谢会晓申请洛阳玻纤玻璃纤维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洛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谢会晓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洛阳玻纤玻璃纤维有限公司负责人长期外出,找不到人,银行也无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武伟
审判员 杨向峰
审判员 李晓平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朱学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