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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执字第946-2号

林健良与陈少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4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林健良,陈少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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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洛执字第946-2号申请执行人林健良,男,197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洛江区。被执行人陈少辉,男,1963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申请执行人林健良与被执行人陈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7日作出的(2015)洛民初字第10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林健良因被执行人陈少辉未履行应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9750元及利息的义务,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提取被执行人陈少辉的工资收入,因提取收入所需的执行期���较长,申请执行人林健良同意本案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洛民初字第1083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必松执行员  吴东平执行员  苏燕东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许明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