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5执676号申请执行人李锡成。被执行人徐海东。本院在执行李锡成与徐海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徐海东已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高民初字第22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进军执行员 赵新刚执行员 孙建梁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洪元 关注微信公众号“”
李锡成与徐海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5执676号申请执行人李锡成。被执行人徐海东。本院在执行李锡成与徐海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徐海东已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高民初字第22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进军执行员 赵新刚执行员 孙建梁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洪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