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7民初1303号原告岳鹏杰。被告张彬。本院在审理原告岳鹏杰与被告张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鹏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岳鹏杰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于晓强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智勇
岳鹏杰与张彬机动车交通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7民初1303号原告岳鹏杰。被告张彬。本院在审理原告岳鹏杰与被告张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鹏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岳鹏杰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于晓强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智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