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盘法执字第1604号
申请执行人:李加茂,男,汉族,昆明市人,1967年8月20日生,住昆明市盘龙区。
被执行人:李宝琼,女,汉族,1973年1月23日生,昆明市人,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昆民一终字第3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确定:
一、被执行人李宝琼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人李加茂借款人民币4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及公告费260元由被执行人李宝琼承担。因被执行人李宝琼逾期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加茂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对上述案件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宝琼暂不具备可供执行条件,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的(2015)盘法执字第1604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执行员 莫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何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