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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初字第2355-1号

王洪坡与刘煊、戴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9-12-09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洪坡;刘煊;戴杰;刘庆军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2355-1号原告王洪坡,男,汉族,1976年1月17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被告刘煊,男,汉族,1980年5月27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被告戴杰,女,汉族,1979年12月19日生,住址同上。被告刘庆军,男,汉族,1977年9月11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洪坡诉被告刘煊、戴杰、刘庆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洪坡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洪坡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长  秦建强

审判员  张丹丹

审判员  王辰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晓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