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2355-1号原告王洪坡,男,汉族,1976年1月17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被告刘煊,男,汉族,1980年5月27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被告戴杰,女,汉族,1979年12月19日生,住址同上。被告刘庆军,男,汉族,1977年9月11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洪坡诉被告刘煊、戴杰、刘庆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洪坡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洪坡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长 秦建强
审判员 张丹丹
审判员 王辰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晓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