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801民初309号原告格尔木澳华保温防腐防水材料经营部。经营者张友花,女,汉族,1968年6月5日生。被告青海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格尔木澳华保温防腐防水材料经营部与被告青海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格尔木澳华保温防腐防水材料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2元,减半收取201元,由原告格尔木澳华保温防腐防水材料经营部承担。
审判员 王爱忠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孙修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