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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723执63号

陈永生与吴俊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青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永生,吴俊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723执63号

申请执行人:陈永生。

被执行人:吴俊杰。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青民一初字第0079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吴俊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俊杰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吴俊杰的银行存款10329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云峰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查京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