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723执63号
申请执行人:陈永生。
被执行人:吴俊杰。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青民一初字第0079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吴俊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俊杰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吴俊杰的银行存款10329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云峰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查京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