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商执字第1234-2号

张东远、路海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20-03-31
所属地区
山东省商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东远;路海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执字第1234-2号申请执行人张东远,男,196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路海云,男,195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商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东远与被执行人路海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有房产一套,已被另案查封。划拨被执行人在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郑路分社的存款25400元。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登记情况进行查控,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此案执行标的31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给付。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5)商民初字第7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尹志勇

审判员  王兴宝

审判员  高 营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杜书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