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306民初249号

原告孙凤梅诉被告崔秀元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3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抚养费纠纷
当事人
孙凤梅,崔秀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06民初249号原告孙凤梅,女,33周岁。被告崔秀元,男,41周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凤梅诉被告崔秀元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凤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35.00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继东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圣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