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06民初249号原告孙凤梅,女,33周岁。被告崔秀元,男,41周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凤梅诉被告崔秀元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凤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35.00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继东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圣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