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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初字第02475号

原告郝某某与被告白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30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郝某某,白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02475号原告郝某某,男,196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委托代理人冯炜,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金文洁,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白某某,男,197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委托代理人赵玉祥,河南高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某与被告白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白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郝某某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郝某某撤回对被告白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郝某某负担。

审判长  崔振江

审判员  陶清湜

审判员  门 艳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薛莹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