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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8民初790号

原告苏红强诉被告王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苏红强,王吉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8民初790号原告苏红强,男,1978年1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吉林,男,汉族。

原告苏红强诉被告王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苏红强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红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谢 超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晓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