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81民初852号原告郭某。被告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晓光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海会
郭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81民初852号原告郭某。被告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晓光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海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