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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81民初852号

郭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郭某,梁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81民初852号原告郭某。被告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晓光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海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