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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02执105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行申请执行义马市开瑞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张俊山、赵丽丽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行,义马市开瑞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张俊山,赵丽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豫1202执10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行。住所地:三门峡市崤山路西段*号。被执行人义马市开瑞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义马市西工区。被执行人张俊山。被执行人赵丽丽。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行申请执行义马市开瑞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张俊山、赵丽丽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2014)三诚证字第1774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义马市开瑞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张俊山、赵丽丽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6年1月18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义马市开瑞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张俊山、赵丽丽在银行、房屋、车辆等单位的财产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没有查到被执行人义马市开瑞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张俊山、赵丽丽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不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4)三诚证字第1774号执行公证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辉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高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