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8民初784号原告李某某,女。被告冯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冯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审判员 刘连军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尹增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