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83民初字520号原告李某某,女,197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被告李某某,男,197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林 虹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雷鸿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