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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83民初字520号

李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83民初字520号原告李某某,女,197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被告李某某,男,197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林 虹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雷鸿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