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刑更552号罪犯袁龙,男,197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遂宁市人,高中文化,现在四川省宜宾监狱服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3日作出(2009)川刑终字第212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袁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罚金6万元。2011年6月2日、2012年8月29日、2014年1月22日经本院三次裁定共减刑三年二个月。现执行机关四川省宜宾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袁龙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袁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标准考核分152.96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
本院认为,罪犯袁龙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执行部分财产刑,扣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袁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有期徒刑刑期自2008年1月19日起至2016年7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西苓
审 判 员 骆 萍
人民陪审员 于 宜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