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6刑更字第446号罪犯李遐龙,男,生于1967年1月27日,汉族,云南省永善县人,现在昭通监狱服刑。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7日作出(2010)和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遐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5000元,刑期执行至2028年1月1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刑期执行至2027年5月19日止。执行机关昭通监狱于2016年3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遐龙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并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4年11月至2015年9月的考核中获记表扬2次,特殊表扬2次,被评为2014年度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李遐龙的罪犯考核登记表、月考核累计分表、考核奖扣分日记载表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李遐龙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遐龙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26年5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葛芝毅
审判员 魏福海
审判员 陈晓良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