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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22民初385号

龙泽勇与胡小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龙泽勇,胡小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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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民初385号原告龙泽勇,男.。被告胡小辉,约3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泽勇与被告胡小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泽勇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泽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元减半收取6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桤三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绍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