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2民初880号原告许志阳,男,198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经商。被告张新方,男,汉族,经商。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志阳诉被告张新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志阳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志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许志阳负担。
审判员 李俊永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振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