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登民一初字第3310号原告冯佳佳,女,汉族,1987年2月8日生。委托代理人魏松根。被告申华丽,女,汉族,1976年10月11日生。被告王伟,男,汉族,1976年5月5日生。被告屈均峰,曾用名屈军峰,男,汉族,1972年11月12日生。
原告冯佳佳诉被告申华丽、王伟、屈均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庭审开始前,原告与被告就借贷款项的偿还事宜达成协议,故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佳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冯佳佳承担。
审 判 长 杨菊凤
代理
审判员 段虹钊
人民陪审员 邓小红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石旭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