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783执恢47号

申请人范明和与被执行人刘丽、福建朝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4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范明和,刘丽,福建朝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83执恢47号申请执行人范明和,男,1979年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建瓯市。被执行人刘丽,女,197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瓯市。被执行人福建朝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建瓯市。法定代表人刘兴,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范明和与被执行人刘丽、福建朝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范明和以让被执行人福建朝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能重新恢复生产经营,提升被执行人资产价值,最大限度保证债权人利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瓯民初字第10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富铭

代理

审判员  陈志富

代理

审判员  王天文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黄国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