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年龙执非字第00015号 申请执行人徐礼君,男,26岁,1989年5月28日出生,地址兴国县,联系方式 被执行人赣州市新华轮毂装饰有限公司,地址龙南县马牯塘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黄远达。 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徐礼君与被执行人赣州市新华轮毂装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国内(包括涉外)仲裁裁决、调解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款1693.0元,承担执行费50.0元。本院已执行元,尚有1693.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期限要求,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尚未执行的款项,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李 捷
书记员 :蔡学良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