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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03刑初116号

陈雷、郑清义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9-12-27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陈雷;郑清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303刑初116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雷,男,1988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毕业,住河南省淅川县。因涉嫌诈骗,于2015年6月24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梅溪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5年7月21日经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5年7月22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梅溪分局执行逮捕。被告人郑清义,男,197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大学毕业,暂住南阳市卧龙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泌阳县)。因涉嫌诈骗,于2015年7月30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梅溪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5年9月1日经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5年9月2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梅溪分局执行逮捕。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公诉刑诉(2015)6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雷、郑清义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卫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雷、郑清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14日下午,被告人陈雷和建华(另案处理)事先预谋后,由建华在南阳新华城市广场找到被害人程某,让程某帮其归还卡号62×××11的中信银行信用卡款项,程某遂让员工徐某分三次转账共计47680元到该中信银行信用卡上。转账成功后,建华称要去厕所伺机离开现场,与此同时,在深圳的被告人陈雷在收到中信银行绑定手机还款提醒后,将自己随身携带的与建华给被害人的信用卡共享额度的另一张信用卡,在自己在第三方pos机代理商处办理的移动pos机刷走14968元转账到其招商银行的账户,随后陈雷将62×××11中信银行信用卡挂失,致使被害人程某无法刷取现金而造成损失47680元。2014年8月6日,被告人陈雷、彭大豹(另案处理)、郑清义商议利用信用卡实施诈骗,后被告人陈雷同被告人郑清义一起骑摩托车到南阳市河南枣林文化广场,由被告人郑清义以还信用卡款项的名义让被害人陈某1向郑清义提供给陈某1的陈雷6226230027226602民生银行信用卡上转账,转账成功后,郑清义伺机与陈雷离开现场,与此同时,彭大豹在收到还款到账提醒信息后,用陈雷事先给他的移动POS机和共享额度的另一张4218709940431352民生信用卡将6600元刷出后转入陈雷招商银行账户上,随后陈雷将6226230027226602民生信用卡挂失,致使被害人陈某2无法刷取现金而造成损失66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54280元,数额巨大,被告人郑清义诈骗他人财物6600元,数额较大,二人的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雷辩称,诈骗程某的款只到账3万元,其它无异议。

被告人郑清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4日下午,被告人陈雷和建华(另案处理)事先预谋后,由建华在南阳新华城市广场找到被害人程某,由其向程某支付手续费让程帮其归还卡号为62×××11持有人为陈雷的中信银行信用卡款项,程某遂让员工徐某分别转账680元、15320元、31680元,共三次计款47680元到该中信银行信用卡上。转账成功后,建华称要去厕所伺机离开现场,与此同时,在深圳的被告人陈雷在收到中信银行绑定手机还款提醒后,将自己随身携带的与建华给被害人的中信银行信用卡共享额度的另一张中信银行信用卡40×××50,在自己在第三方pos机代理商处办理的移动pos机刷走14968元转账到其招商银行62×××35的账户,随后陈雷将62×××11中信银行信用卡挂失,致使被害人程某无法刷回所替还款项。之后被告人陈雷于2015年1月19日从62×××11中信银行信用卡以余额转出15120元,以溢缴费转出5.5元、1659.53元,其余款项作为该卡之前的消费还款,致使被害人程某造成损失47680元。2014年8月6日,被告人陈雷、彭大豹(另案处理)、郑清义商议利用信用卡实施诈骗,后被告人陈雷同被告人郑清义一起骑摩托车到南阳市白河南枣林文化广场,由被告人郑清义以被害人帮其归还信用卡款项支付手续费的名义让被害人陈某1向郑清义提供给陈某1的持有人为陈雷的6226230027226602民生银行信用卡上转账,转账成功后,郑清义伺机与陈雷离开现场,与此同时,彭大豹在收到还款到账提醒信息后,用陈雷事先给他的移动POS机和共享额度的另一张持有人为陈雷的4218709940431352民生银行信用卡将6600元刷出后转入持有人为陈雷的62×××35招商银行账户上,随后陈雷将6226230027226602民生信用卡挂失,致使被害人陈某2无法刷回所替还款项而造成损失6600元。案发后,彭大豹于2015年7月10日将该款退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陈雷供述两三年前办过一张中信银行卡,后来又隔了大概一年时间又办一张,都是中信信用卡,信用额度都是15000元。建华之前说过想用我的信用卡骗钱,钱到手后给我好处费,我就把我尾号为6611的中信银行信用卡直接交给建华了,并且告诉了信用卡的密码,具体日期我记不清楚。只需要我按照他的要求操作就行,建华骗别人往卡里存钱,把卡压在别人那里,建华给我打电话,我把卡里钱取出来交给建华再把他押给别人的卡挂失。我放在建华那里的中信信用卡我自己以前累计消费14000多元,我留在身边的中信信用卡那个月没有用过,两张卡共享15000元的额度,因为建华那张卡快透支到15000的额度了,我这张卡也刷不出来。2014年12月14日,当天我在深圳,我的手机收到中信银行短信提示,我记得有一笔大额还款,好像是三万多。建华(我不知道全名)给我说:“我帮你把款还了,用不了那么多,你把钱全部刷出来。”我给建华说:“我以前试过,刷不了那么多,我的卡额度是一万五,最多刷出来一万五。”我就在家里,用深圳市富赢九州科技有限公司的POS机把卡上的钱刷出来一万四千多出来。过了一会,建华说:“你钱刷出来?”我说:“刷完了,刷出来一万多。”建华说:“你赶紧把钱打给我。”我说:“我这一会没钱,钱明天到账,你把你的账号发给我,我明天给你打钱。”当天我收到信用卡还款信息之后,我的手机有收到几条信用卡的网上支付信息,我就打电话把卡挂失了。第二天,我就把一万五千元现金通过招商银行手机网银转账给建华了。建华一共弄来3万多,我给建华15000元,当天通过pos机刷14000多元到我的招商银行账户里面,实际我用建华那张卡消费的15000多元就是建华给我的好处费……2015年1月19日中信信用卡尾号6611余额转出,溢缴费转出,具体是网银还是手机银行我记不清了,这钱是被害人向某转账的钱。2014年7月底左右(具体日期记不清楚)彭大豹给我打电话说让我回南阳弄个事,我听完就明白是说弄信用卡诈骗的事,我回到南阳以后见到彭大豹,他给我说已经踩好点了,想让我出面拿着卡实施诈骗,我不同意,于是彭大豹给老郑打电话让他加入,也告诉他是要实施诈骗,因为彭大豹腿脚不好,卡也是我的卡,想让他出面跑腿,得手后给他好处,老郑就同意了。是彭大豹让我和老郑一起去的,老郑借了一辆踏板摩托车带着我,这次是老郑出面联系那个女的,这次是老郑出的面,我在旁边,老郑拿着我的民生银行卡让对方还款,具体怎么操作的我不清楚,后来老郑过来说回去我俩就骑着摩托车找彭大豹了,见到彭大豹后他说pos机的条显出来显示的是6600元,钱后来我自己花了证实其实施诈骗的事实经过。(2)被告人郑清义的供述当时我母亲还在卫校住院,陈雷给我打电话后,约在卫校门口见面,见面以后陈雷说他踩好点了,让我骑摩托车带他去见面,当时我还干着拉三轮不想跟他干,他说给我好处费比拉一趟三轮强,只用我去了把卡给对方就行了。我一共带着陈雷去见了对方两次,在枣林一个广场厕所附近见的,这两次陈雷都没有出面,第一次我把卡交给对方,对方还完款后我给了对方300元手续费,这300元是陈雷和我去的路上给我的,是去之前就打电话和对方说好的;第二次我也带着陈雷一起去的,到了以后陈雷就对我说让我见了对方,把卡交给对方开始还款后就说我肚子不舒服,让我去上厕所溜走。第二次我就按照陈雷说的溜走了。彭大豹用POS机刷卡,因为我没有办过信用卡,不会玩POS机,所以就让彭大豹弄POS机刷卡。我、陈雷和彭大豹见面的时候,彭大豹说他刷了6000多元钱,具体数我不知道。陈雷、彭大豹,没有给我好处,陈雷后来在深圳和我联系一次说人家找到他家里,他把钱还给人家了。一般都是陈雷拿两张同一银行共享额度的信用卡,一张让同伙拿着去找还信用卡的人,让其代还信用卡,并正常付给对方手续费,在接触几次后,取得对方还信用卡方的信任,再让其还信用卡时让同伙或者自己用事先准备好的移动POS机,信用卡绑定的手机和另一张信用卡在收到短信提醒后立刻刷走对方代还的钱,然后借故溜走,这等于还款方还入陈雷给同伙的那张信用卡的现金,在一定时间内快速被陈雷的另一同伙或者其本人刷走,还款人手中只剩下一张空信用卡。没怎么商量,他们干什么我自己清楚,但是我刚开始不太想干,后来陈雷给我说会给我好处,具体没说给我多少好处,他给我说反正比我平时拉三轮强多了,我就同意帮他们忙,按照他们的要求做了。因为他们说会给我好处,陈雷还说一般这种被骗的人不会报案因为他们也是违法的,另外陈雷还说反正就几千块钱,真是找上门的时候还给对方就没事了,所以说我才参与。他俩都有信用卡,以前都是搞信用卡骗钱的,这次用的全都是陈雷的信用卡,所以陈雷一般不出面,先是让彭大豹接触,由于彭大豹腿脚不灵便怕他得手后走不了,所以找到我让我帮忙跑腿。证实了伙同被告人陈雷实施诈骗的事实经过。2、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程某陈述2014年12月14日,下午15点左右,我公司以前一个自称陈雷的客户用他的电话(182××******)给我(185××××****)打电话说想让我帮他个忙,然后我说有什么事情见面说,我在新华城市广场公司里。打完电话大约20分钟他过来了然后让我下楼,然后我和我的同事徐路一起下楼见到陈雷,陈雷说让我先帮他还一笔伍万元的中信银行的透支款,想让帮他当时直接还上,而且他说他朋友带着现金马上就过来,我没多想就同意了,接着他把银行卡给了我,然后我就让同事徐路用他的手机银行给陈雷的中信银行账户(62×××11)分三次一共转账47680元人民币。第一次只转了680元,第二次是15320,第三次是31680,这三次除第一次是徐某用他妻子张丽的民生银行账户的钱转的,后两次是我先给徐某转款,然后再通过徐某妻子张丽的民生银行账户给陈雷的中信银行账户转了过去,转完民生银行账户帐之后我们就和陈雷一起在等其朋友送钱,在此过程中,陈雷提出去就近卫生间方便一下,我们也没在意,就让他去了,后一直未见陈雷回来,然后我们及时打电话联系,陈雷的电话已关机,事后一直处于关机状态,联系不上。后来当时我们就感觉到受骗,就马上通过中信银行查询,经过查询发现陈雷让我们帮他还款的信用卡已经挂失,挂失时间在还款以后,接着我们通过银行查询该账户的还款又被刷走部分(将近20000元),后来的情况不清楚,但是1月16日他的银行账户信息又显示其先还款,后用POS机套现刷走还款,后挂失,具体情况我记得不是太清楚。证实其被诈骗47680元的事实经过。(2)被害人陈某2陈述我被骗了6600元,我去年在新区派出所报过案了,我已经将案件经过给他们说清了。那个陈雷的老乡我们也约在枣林文化广场,见面后他说不是他自己的卡然后把卡和密码都给我,我开始替他边还款边刷出,我快还一半的时候他说要上厕所,然后他就去了,他还没到厕所门口我就刷完了,这次因为我也是第一次见这个人也有所提防,所以刷的快。也可能因为这我这次没有被骗。因为我们前几次都是正常的,所以这次放松警惕了,而且这个陈雷的老乡看着脏兮兮的比较窝囊不象骗子,所以刷卡速度慢了,才让他们有机会骗走我的钱。一般是先代还100元再刷出来试卡,卡能用了再说下面的事,卡如果能用的,我是一次性把要还的钱一次性通过手机银行转账给要还的卡,然后分两次再刷出,因为不能一次性刷出,这是代还信用卡比较保险的办法,因为直接全额刷出容易造成卡主的不良记录,正因为这种情况所以我才被骗了6600元。证实其被诈骗6600元的事实经过。3、证人徐某证言2014年12月14日,下午15点左右,我公司老总程某让我一起下去见我们公司以前一个的客户,我们下楼后见到一个男的,大约20多岁,具体年龄不清楚,程总叫他陈雷,陈雷见程总后说想让程总帮他先还一笔中信银行的透支款,想让程总当时帮他直接用手机银行还上,他说他朋友正拿着现金马上就过来,程总当时看他非常着急就同意了,接着他把银行卡给程总,然后程总把卡给我让我用我个人的民生手机银行付款账号(62×××60)给陈雷的中信银行账户(62×××11)分三次一共转账47680元人民币。转完帐之后我们就和陈雷一起在等其朋友送钱,在此过程中,陈雷给程总说想出去就近卫生间方便一下,程总也没在意,就让他去了,后一直未见陈雷回来,然后程总马上打电话联系陈雷,陈雷的电话已关机,事后一直处于关机状态,联系不上。后来程总说我们可能受骗了,就马上通过电话向中信银行查询,后来听程总说经过查询发现陈雷让我们帮他还款的信用卡已经挂失,挂失时间在还款以后,而且在挂失前他还用POS机刷走了部分(将近20000元)。证实了被害人被诈骗的事实经过。4、书证(1)二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二被告人均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2)南阳市公安局梅溪派出所前科情况查询证明一份,证实了被告人郑清义无违法犯罪记录。(3)徐某给陈雷转款47680元转款记录,证实2014年12月14日下午,徐某向卡号为62×××11持有人为陈雷的中信银行信用卡转账680元、15320元、31680元,共三次计款47680元的事实。(4)建华交给程某的尾号6611中信银行卡,证实2014年12月14日下午,建华让被害人程某帮其还款的中信银行卡,卡号为62×××11。(5)中信银行南阳分行出具的持有人为陈雷的62×××11信用卡出账明细单,证实2014年12月14日,分别还款680元、15320元、31680元,2015年1月19日余额转出15120.23元。(6)中信银行南阳分行出具的持有人为陈雷两张信用卡信息,证实客户陈雷名下两张信用卡,卡号分别为40×××50、62×××11,此两张卡共享可用额度15000元,即在两张卡状态正常情况下可同时使用。(7)陈雷40×××50中信银行卡出账明细单,证实2014年12月14日该卡在深圳市宝安区松岗鹏飞电器消费14968元。(8)招商银行郑州分行出具的户口交易明细表,证实陈雷的帐号62×××35,2014年8月7日诈骗陈某2该卡进账6573.6元,2014年12月15日诈骗程某该卡进账14851.24元。(9)民生银行郑州分行出具的持有人陈雷两张信用卡交易明细,证实2014年8月6日6226230027226602卡存入12000元(被害人陈某2转入),4218709940431352卡转出6600元入深圳市宝安区松岗鹏飞电器商行(被告人转出),6226230027226602卡转出2500元、3100元入南阳九州家用电器(被害人陈某2刷回)。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经法庭出示、质证,二被告人对以上证据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54280元,数额巨大,被告人郑清义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6600元,数额较大,二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郑清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郑清义能够赔偿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雷辩称诈骗程某时只有3万元到账的辩称理由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本院为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私财物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二、被告人郑清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陈雷的刑期自2015年6月24日起至2018年12月23日止,被告人郑清义的刑期自2015年7月30日起至2016年4月2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逾期不缴纳将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 鹏

审 判 员  冯雪松

人民陪审员  刘 锐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宋晓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