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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巩民初字第5358-1号

张功与巩义市兴华窑业有限公司、张石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3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功,巩义市兴华窑业有限公司,张石磊,张润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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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5358-1号原告张功,男,195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徐星文,巩义市第十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牛青坡,巩义市第十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巩义市兴华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北山口镇北湾村。

法定代表人:张红举。被告张石磊,男,成年,汉族。被告张润甫,男,197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功诉被告巩义市兴华窑业有限公司、张石磊、张润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功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功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张功负担。

审 判 长  李建普

人民陪审员  马现景

人民陪审员  于志刚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