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5358-1号原告张功,男,195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徐星文,巩义市第十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牛青坡,巩义市第十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巩义市兴华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北山口镇北湾村。
法定代表人:张红举。被告张石磊,男,成年,汉族。被告张润甫,男,197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功诉被告巩义市兴华窑业有限公司、张石磊、张润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功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功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张功负担。
审 判 长 李建普
人民陪审员 马现景
人民陪审员 于志刚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