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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官法执字第2155号

申请人杨勇与被执行人邓宏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9-07-05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勇;邓宏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官法执字第2155号申请执行人杨勇,男,1965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昆明市盘龙区。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邓宏江(曾用名邓东俊),男,1969年12月4日生,住昆明市官渡区。身份证号码:******************。申请执行人杨勇与被执行人邓宏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因被执行人邓宏江到期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勇于2015年10月27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为由被执行人邓宏江支付借款231869元,执行费336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邓宏江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回告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人民法院再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弟(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昆明市官渡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执行员 蒲 婕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顾若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