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1民再8号原审原告王天顺,男,195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原审被告河南安飞电子玻璃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住所地河南省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负责人阮少华,该清算组组长。原审原告王天顺与原审被告河南安飞电子玻璃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劳动争议一案,原审被告河南安飞电子玻璃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本院将本案移送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本院于2015年12月5日作出(2015)开民初字第1085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移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作出(2016)豫0191民监9号民事裁定书,对本案提起再审。本院再审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再审认为,本案涉及职工身份之诉,应当按照劳动争议案件确定管辖,原审被告河南安飞电子玻璃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住所地属于本院辖区,应当由本院审理。原(2015)开民初字第10854号民事裁定书,适用法律错误。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撤销本院(2015)开民初字第10854号民事裁定书。
审 判 长 彭 磊
代理
审判员 王世争
代理
审判员 孔 瑛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国 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