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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刑更486号

李瑚根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刑更486号罪犯李瑚根,男,198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旺苍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宜宾监狱服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8日作出(2011)成刑终字第443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李瑚根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2014年5月29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十个月。现执行机关四川省宜宾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瑚根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瑚根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标准考核分101.73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瑚根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未执行财产刑,扣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瑚根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有期徒刑刑期自2011年4月29日起至2016年7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西苓

审判员  谢晓宏

审判员  骆 萍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