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民终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凤,居民。
委托代理人:衡雪,五河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坤,农民。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彩凤,女,198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五河县城关镇张庙村**号,身份证号3403221981********。系张坤妻子。
上诉人赵凤因与被上诉人张彩凤、张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8日作出的(2015)五民一初字第002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2015)五民一初字第00215号;
二、发回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陈 亮
审 判 员 潘伟荣
代理
审判员 李小芹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丁刘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