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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执恢字第00587号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杨世伟、王利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杨世伟,王利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恢字第00587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

负责人:任莉,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杨世伟,男,1991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王利鹏,男,1983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招商银行西安分行依据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作出的(2014)西莲证经字第7382号执行证书申请执行杨世伟、王利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杨世伟、王利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人偿还本金540952.46元及利息12240.85元,执行费793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一直找不到抵押车辆,后经本院依职权向当地银行系统、房屋管理部门、工商局等部门查询均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执恢字第0058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贾小平

审 判 员  王 军

代理

审判员  任彦军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惠恒神木县人民法院合议庭笔录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评议时间:2016年4月26日评议地点:神木县人民法院执行二庭参加人:

审判长贾小平

审判员:王军

代理

审判员任彦军执行员:张惠恒记录人:刘瑞评议如下:张惠恒:本院在执行招商银行西安分行依据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作出的(2015)西莲证经字第0877号执行证书申请执行贾彦、刘玉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贾彦、刘玉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人偿还44.78万元,执行费66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一直找不到抵押车辆,后经本院依职权向当地银行系统、房屋管理部门、工商局等部门查询均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终结本院(2015)神执恢字第0058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王军:同意终结。任彦军:同意终结。贾小平:同意终结。评议结果:同意终结本院(2015)神执恢字第0058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