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2民初1303号
原告:张存金,男,1969年8月5日出生,汉族。
被告:郑文臣,男,197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琴,女,1978年6月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存金与被告郑文臣、张琴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存金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存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10元,由原告张存金负担。
审判员 张海洋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杜 颍附相关法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