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申118号一审
原告:杨静涛,男,汉族,1952年2月15日出生。一审
被告:苏金强,男,回族,1971年7月6日出生。一审原告杨静涛与一审被告苏金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4日作出(2013)郑民三初字第15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案符合再审条件,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审 判 长 邢 军
审 判 员 李运动
代理
审判员 丁俊立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林宾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