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民申118号

杨静涛与苏金强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3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静涛,苏金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申118号一审

原告:杨静涛,男,汉族,1952年2月15日出生。一审

被告:苏金强,男,回族,1971年7月6日出生。一审原告杨静涛与一审被告苏金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4日作出(2013)郑民三初字第15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案符合再审条件,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审 判 长  邢 军

审 判 员  李运动

代理

审判员  丁俊立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林宾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