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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84执82号

申请执行人宁安市响水灌区管理处与被执行人苏学民供水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宁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宁安市响水灌区管理处,苏学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84执82号申请执行人宁安市响水灌区管理处,住所地宁安市。法定代表人张凯彬,主任。被执行人苏学民,197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宁安市。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2015)宁东商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苏学民给付原告宁安市响水灌区管理处水费及违约金2777元。逾期被告苏学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原告宁安市响水灌区管理处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该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苏学民的粮食补贴款,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宁东商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牛传民

审 判 员  于延春

人民陪审员  李海军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宋京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