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汉滨执字第00719号申请执行人何小林。申请执行人谢贤成。被执行人朱科。被执行人柳安才。被执行人柳龙才。被执行人胡兆马。何小林、谢贤成与柳安才、柳龙才、朱科、胡兆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9日作出的(2015)汉滨民初字第001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柳安才、柳龙才、朱科、胡兆马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偿还何小林、谢贤成保证金人民币440000元及利息。该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自觉履行,权利人何小林、谢贤成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在执行中,分别向上列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柳安才在2016年5月5日前给付何小林、谢贤成12.5万元;朱科在2016年5月31日前给付何小林、谢贤成12.5万元;柳龙才在2016年10月31日前给付何小林、谢贤成12.5万元;胡兆马在2016年12月31日前给付何小林、谢贤成12.5万元,各自承担各自责任,若有其中任何一人未按上述协议履行,权利人可另行申请立案执行。故本案应按执行和解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汉滨执字第0071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乐发波
审判员 晏 斌
审判员 张 欣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瑞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