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云01刑更6473号 罪犯程尚可,男,197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怀宁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昆明监狱服刑。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26日以程尚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二○一二年七月十三日作出(2012)西法刑三初字第3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程尚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撤销原判缓刑,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十八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该犯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昆明监狱于2016年3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罪犯程尚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程尚可系缓刑期间又犯罪,十年以上暴力犯、数罪并罚。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7次,特别表扬3次;被评为2015年度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程尚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程尚可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11年11月8日起至2027年10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刀文兵
代理
审判员 褚玉春
人民陪审员 张爱华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顾 蕊 更多数据: